(2014)绍越商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双兔化纤有限公司与孔祥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双兔化纤有限公司,孔祥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2257号原告:绍兴县双兔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娄国芬。被告:孔祥坚。原告绍兴县双兔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祥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娄国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原告供给被告价值44316元的货物,被告收货后未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4316元,并偿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销售合同(收货码单)一份,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关系,确认货物数量及价格及被告价值44316元的货物进行了签收。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复写原件,根据供货购货的交易习惯,对其“三性”予以认定,且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收货码单),载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品名为200D/96f,批号为TSQ2005,等级为AA的轻纺原料100箱,每箱36公斤,单价为12.31,金额为44316”,协议条款中第4条说明购货单位在本单上签字表明已经收到上述货物;第5条货款必须在限期内付给供方。供方处单位签字为“双兔夏曙标”,购货单位处有“孔祥坚”的签名。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暨收货码单,结合合同约定的条款,可认定双方于2012年4月4日发生过货物买卖交易,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44316元的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祥坚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双兔化纤有限公司人民币4431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9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308元,由被告孔祥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浩轩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钱美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植文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