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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与夏贵陞、陈秀娟等典当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夏贵陞,陈秀娟,亚得(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夏金明,刘蓉,王皓,杨妙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23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瀛台里底商4-8号。法定代表人周成广,总经理。被执行人夏贵陞。被执行人陈秀娟,(系被执行人夏贵陞之妻)。被执行人亚得(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泾河道2号。法定代表人夏乐,经理。被执行人夏金明。被执行人刘蓉,(系被执行人夏金明之妻)。被执行人王皓。被执行人杨妙琦,(系被执行人王皓之妻)。申请执行人天津汇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贵陞、陈秀娟、亚得(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夏金明、刘蓉、王皓、杨妙琦典当纠纷四案,本院做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3706、3707、3708、3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贵陞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风荷东园1-2-302号房屋。查封期间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9日.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房地产权证号10××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