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75-1号贾荣德与湖北大盘车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荣德,湖北大盘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75-1号申请执行人贾荣德,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大盘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贾荣德与被执行人湖北大盘车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湖北大盘车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贾荣德支付借款本金112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大盘车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大盘车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