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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义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