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义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