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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延辉、贾留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延辉,贾留义,朱世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党胜利,理事长。被执行人胡延辉。被执行人贾留义。被执行人朱世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胡延辉、贾留义、朱世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胡延辉、贾留义、朱世克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上述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胡延辉、贾留义的工资采取了扣留、提取措施,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延辉、贾留义工资的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