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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郭保生与郝瑞梅、张广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生,郝瑞梅,张广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2号原告郭保生,男,汉族,1954年7月30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曹达生,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瑞梅,女,汉族,52岁,住林州市。被告张广青,男,汉族,30岁,住林州市。系郝瑞梅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生诉被告郝瑞梅、张广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保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