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郭保生与郝瑞梅、张广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生,郝瑞梅,张广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2号原告郭保生,男,汉族,1954年7月30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曹达生,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瑞梅,女,汉族,52岁,住林州市。被告张广青,男,汉族,30岁,住林州市。系郝瑞梅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生诉被告郝瑞梅、张广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保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