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铜陵有色股份线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有色股份线材有限公司,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铜陵有色股份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张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禹,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悦彪,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建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巍,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雪雷,该公司职工。原告铜陵有色股份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线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开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2月26日为管辖异议期间,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10月22日为鉴定期间,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为调解期间,上述期间均不计入审限。原告有色线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禹、陈悦彪,被告泰开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巍、孔雪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有色线材公司诉称:2011年5月12日,有色线材公司向泰开公司购买SCB10-2500/10型干式变压器两台。2011年7月,有色线材公司的变压器投入运转。2012年8月18日凌晨4时45分左右,干式变压器发生高压侧短路故障,造成有色线材公司正在生产的平炉系统损坏。现要求泰开公司赔偿有色线材公司205654.27元(电坑机的修理费12000元),购置变压器的差价29000元,并要求泰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105000元。泰开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有色线材公司作为本案主体是否适格;2、本案事实不清,有色线材公司未能提供泰开公司供应的变压器与有色线材公司主张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泰开公司供应的变压器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有色线材公司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有色线材公司与泰开公司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泰开公司以每台17.8万元的价格向有色线材公司出售两台S×××××-2500/10型干式变压器。2011年7月,有色线材公司的变压器投入运转。2012年8月18日凌晨4时45分左右,干式变压器发生高压侧短路故障,造成有色线材公司正在生产的平炉系统损坏。2014年3月14日,有色线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平炉系统因停电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2014年7月10日,安徽质量技术协会鉴定确定了有色线材公司平炉系统因停电造成的损失的范围。2014年10月21日,经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有色线材公司平炉系统因停电造成的损失的金额为164654.27元。2014年11月19日,经泰开公司申请,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泰开公司质询。另查明,造成有色线材公司平炉系统损坏的SCB10-2500/10型干式变压器,事故发生后已由泰开公司从有色线材公司运回进行了分解、报废处理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有色线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色线材公司与泰开公司2011年5月12日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2012年8月22日的会议纪要,停电证明,因停电所造成的平炉系统现场照片一组,鉴定费发票两张;泰开公司提供的2011年5月12日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票号:00672660)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产品发货清单一份,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返修服务记录卡一份,刘文学证言,有色线材公司与泰开公司关联单位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获奖情况、驰名商标一宗以及安徽质量技术协会出具的皖质技协鉴字(2014)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蓝天(2014)司鉴字第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泰开公司生产的SCB10-2500/10型干式变压器存在产品缺陷,同时与有色线材公司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泰开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泰开公司否定有色线材公司所受到的损害结果与生产的SCB10-2500/10型干式变压器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辩解意见,因泰开公司未能举证,本院不予采信。赔偿范围:安徽质量技术协会鉴定确定了有色线材公司平炉系统因停电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确定了有色线材公司平炉系统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金额为164654.27元,因此,泰开公司应予以赔偿。有色线材公司因鉴定支付的鉴定费105000元,泰开公司一并予以赔偿。因安徽质量技术协会在对平炉系统因停电造成的损失的范围鉴定未将电坑机修理费、变压器差价纳入损失的范围,因此,对于有色线材公司要求赔偿电坑机修理费12000元以及变压器差价2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有色线材公司经济损失:平炉系统因停电造成的损失的金额为164654.27元、鉴定费105000元,合计269654.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有色线材公司平炉系统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64654.27元、鉴定费105000元,合计269654.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有色线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5元,由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负担。鉴定人出庭费用900元,由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