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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培力与湖北翰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培力,湖北翰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石培力。被执行人:湖北翰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6幢1301号。法定代表人:杨四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翰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翰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一、申请执行人石培力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000元;二、2013年9月1日至同月14日期间工资933.33元;三、经济补偿金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9元,以上款项共计26222.33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翰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翰墨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22.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文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