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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杜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杜某,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乔某某,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