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娟与魏成良、康小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娟,魏成良,康小宁,尹辉,许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96号原告:马娟,女。被告:魏成良,男。被告:康小宁,女。被告:尹辉,男。被告:许德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娟与被告魏成良、康小宁、尹辉、许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尹辉所有的座落在汇源大道以东建河新村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宿字第**号、XX号、XX号、XX号、XX号、**号)和座落在北关响李村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原告提供了登记在李居山名下的大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皖LXXX**)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尹辉所有的座落在汇源大道以东建河新村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宿字第××号、20××53号、201214554号、20××55号、201214556号、20××57号)和座落在北关响李村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房屋。二、对登记在李居山名下的大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皖L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干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