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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易薪与重庆市合川区实用外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薪,重庆市合川区实用外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易薪,女,199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易宗勇(系易薪之父),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粟远明、曹阳,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实用外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溪桥28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5175-4。法定代表人何科,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薪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实用外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易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易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薪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刘 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郁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