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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民一仲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三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雪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庆市三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雪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一仲字第1号申请人:肇庆市三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和平路3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莫焯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勇,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黄雪先,女,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申请人肇庆市三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雪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仲裁委员会(2014)肇仲案字31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2014)肇仲案字31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肇庆市三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肇庆市三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肇庆市三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肇庆市三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红茂审 判 员  李小冬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桂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