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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涛与贾广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贾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贾广志,男,汉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广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宣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