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冯丽荣与张利飞、武润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荣,张利飞,武润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集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冯丽荣,女,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代理人:王宏忠,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飞,男,3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武润兵,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负责人:武永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海云、李晓明,该公司员工。原告冯丽荣与被告张利飞、武润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丽荣的委托代理人王宏忠、被告张利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海云、李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润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丽荣诉称:2014年2月11日,被告张利飞驾驶蒙JY78**号夏利轿车与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冯丽荣与张德林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德林驾驶的冀J-K2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NS**挂昌骅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主是被告张利飞,该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6007.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利飞辩称:对原告所诉本次事故的真实性及责任的划分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以法庭核实的为准。我的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主车1000000元、挂车1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在保期内。张德林是我雇佣的司机,其责任由我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针对原告诉求请求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20时40分许,原告驾驶蒙J-A69**号珠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集宁区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滨河西路16号路灯杆前路段时,与前方临时停车的张德林驾驶的冀J-K2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NS**挂昌骅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集公交认字(2014)第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冯丽荣与张德林双方过错相当,各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4天,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连枷胸、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脑挫伤、颧骨骨折、上颌窦骨折、胸锁关节脱位、肩胛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肺不张、创伤性肺破裂、肺部感染、高血压I期,共支付医药费136184.96元,被告张利飞垫付30000元。2014年9月29日,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三期”评定作出乌市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596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冯丽荣颅脑损伤致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残程度构成X级;肋骨骨折伤残程度构成Ⅷ级;胸廓畸形伤残程度构成X级;右上肢损伤残程度构成X级。2、休息期限:23-24周;营养期限:7-8周;护理期限:5-6周。原告张德林驾驶的冀J-K2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NS**挂昌骅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主车(1000000元)、挂车(100000元),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张利飞。另查明: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城镇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95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49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9249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收费单据及住院病案、身份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书、保单、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冯丽荣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应得到赔偿。原告冯丽荣、被告张利飞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均不持异议,该事故认定书程序规范、定责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对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三期”评定作出的司法鉴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赔偿的医药费13618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44天×40元)、营养费(含三期)4000元(100天×40元)、护理费(含三期)8686元(101元×86天)、误工费(含三期)21412元(101元×212天)、残疾赔偿金203976元(25497元×20年×40%)、精神抚慰金1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6996元(19249元×20年×40%÷2人)、鉴定费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赔偿的车辆损失费1500元,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请求赔偿的交通费,酌情支持440元。参照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被告张利飞所有的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冯丽荣医药费、营养费(含三期)、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项下赔偿原告护理费(含三期)、误工费(含三期)、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110000元;在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含三期)、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含三期)、误工费(含三期)、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172727.48元{(136184.96元+1760元+4000元+8686元+21412元+203976元+12000元+76996元+440元-120000元)×50%}。原告在获得理赔款后,即时返还被告张利飞垫付款30000元。鉴定费2000元,被告张利飞承担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丽荣医药费、营养费(含三期)、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含三期)、误工费(含三期)、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交通费合计二十九万三千七百二十七元四角八分,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二、鉴定费2000元,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张利飞承担1000元。三、原告在获得理赔款后,即时返还被告张利飞垫付款三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40元,原告冯丽荣负担45元,被告张利飞负担56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程度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