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垫江县东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义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县东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义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3251号原告垫江县东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垫江县工农路建委裙带房,组织结构代码20865017-6。法定代表人赵荣华,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万能,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义纲,男,193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胡红梅(胡义纲之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熊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垫江县东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义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东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垫江县东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东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垫江县东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