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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海阳光分公司与张朝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海阳光分公司,张朝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479号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海阳光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光明大厦502号房之四。法定代理人姚某。委托代理人王建辉,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曼扬,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张朝通,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丽萍审判员  吴映君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