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翟庆民与王文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翟庆民,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文进,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文进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过户登记至申请人翟庆民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