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鲁全明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全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18号罪犯鲁全明,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小学文化。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因犯强奸罪被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因犯盗窃罪被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阿鲁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全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鲁全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全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87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2178.02元,获奖金763.90元。自2013年1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199.20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鲁全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全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