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6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学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学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490号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花园小区*号侧厅。法定代表人贺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会,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东,男,汉族,出生日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学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学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茂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