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家森,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