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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清锋、申良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清锋,申良香,刘燕,丁慎忠,马玉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商初字第676号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理事长。被告刘清锋。被告申良香。被告刘燕。被告丁慎忠。被告马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清锋、申良香、刘燕、丁慎忠、马玉波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保全费217元,由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翟所水代理审判员  王东宝人民陪审员  段连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