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清锋、申良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清锋,申良香,刘燕,丁慎忠,马玉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商初字第676号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理事长。被告刘清锋。被告申良香。被告刘燕。被告丁慎忠。被告马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清锋、申良香、刘燕、丁慎忠、马玉波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保全费217元,由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翟所水代理审判员 王东宝人民陪审员 段连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