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高静与袁开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静,袁开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高静,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解海涛,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开茂,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紫涵,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中国联通业务员,系袁开茂之女。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静与被告袁开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静撤诉。审 判 长 闻海鹏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