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贺与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105号原告张贺,居民。被告刘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诉被告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贺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纪瑞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