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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香芹与梁红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香芹,梁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安香芹。被执行人梁红梅。本院作出的(2014)鹿民一初字第0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梁红梅给付原告安香芹借款56400元,如不按期履行判决内容,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10元、保全费820元。但被告梁红梅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红梅在银行的存款61856(含执行费746元)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玉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