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香芹与梁红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香芹,梁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安香芹。被执行人梁红梅。本院作出的(2014)鹿民一初字第0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梁红梅给付原告安香芹借款56400元,如不按期履行判决内容,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10元、保全费820元。但被告梁红梅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红梅在银行的存款61856(含执行费746元)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玉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