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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295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王柏良,余姚市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