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295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王柏良,余姚市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