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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陌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方方与杜国福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方方,杜国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商初字第16号原告:马方方,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泽民,男,芮城县陌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国福,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方方诉被告杜国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方方以起诉数字有误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江峰审 判 员  魏建华代理审判员  崔委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宁纪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