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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田淑玉与余金钟、刘世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淑玉,余金钟,刘世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田淑玉,女,194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审被告:余金钟,男,194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邹守松,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佼佼,女,1977年11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系余金钟儿。原审被告:刘世新,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审原告田淑玉诉原审被告余金钟、刘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洪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水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