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阳大成与张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大成,张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阳大成,男,生于1962年6月26日,汉族,住邻水县鼎屏红旗路。被执行人张国红,男,生于1963年9月6日,汉族,住邻水县城北镇。阳大成与张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民初字第5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