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林正明与张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明,张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628号原告林正明,男,生于1953年9月4日,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张先芳,女,生于1966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正明与被告张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正明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张先芳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正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正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林正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光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