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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林正明与张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明,张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628号原告林正明,男,生于1953年9月4日,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张先芳,女,生于1966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正明与被告张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正明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张先芳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正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正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林正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光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