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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郑志田、曹世明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志田,曹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3号申请人郑志田,居民。申请人曹世明,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郑志田、曹世明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志田、曹世明房屋买卖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9月22日经谷城县石花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郑志田将其位于石花镇后畈社区1组坐南朝北2间2层房屋一套转让给曹世明,转让价款219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二、四至边界:东为他姓为邻,各自山墙,南为门前道场保证公用通行,西与山墙基础为界,北与肖姓围墙为界,但郑志田负责北面窗户外肖姓不能砌墙,以免影响采光通风。三、该房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四、质量保证:郑志田保证该房屋一年内出现主体结构问题,由其负责维修,但出现裂纹除外。水电立户、费用由郑志田负责。五、郑志田负责西边(4米)通道道路畅通无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