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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戚张勇、陈文亮与陈文亮、余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张勇,陈文亮,余张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7号原告:戚张勇,经商。被告:陈文亮,经商。被告:余张达,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张勇诉被告陈文亮、余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张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戚张勇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戚张勇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剑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