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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诉被告杨艳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杨艳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住所地:驻马店市泌阳县古城路。负责人李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江,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静玲、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以下简称开来山庄营业部)与被告杨艳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开来山庄营业部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来山庄营业部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泌阳铜山湖开来山庄营业部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明霞审 判 员  王继伟人民陪审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诗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