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永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周永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第七层710座,组织机构代码67614411-9。法定代表人王悦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伟,男,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周永灿,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莉 华代理审判员 贺 海 艳人民陪审员 冼 玉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智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