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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行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建东与陈两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建东,陈两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林建东,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两财,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陈两财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林建东损失23993.62元。申请执行人林建东于2014年12月9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两财履行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失信公示等措施,被执行人陈两财交付案款20000元,申请人吴正德放弃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林建东领取了执行款20000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