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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委托代理人:欧松,中山市黄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俊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