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0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綦法民初字第07440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李某甲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6月起,双方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在原重庆市綦江县三角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之间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李某乙(7岁,学生)由其祖母照料已达三年余。2011年,李某甲到医院体检后,该医院诊断李某甲已携带AIDS传染病菌。2013年11月,李某甲到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治疗AIDS及并发症肺结核等疾病,住院一个月。2014年3月4日,李某甲再次到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住院治疗9天,该医院出院诊断:AIDS;右颈部化脓性淋巴结炎;继发性双肺结核;淋巴结核;病毒性肝炎。之后,李某甲每月用药物控制AIDS、肺结核等疾病。目前上李某甲与罗某的债权有:在刘某某债权1.5万元、罗某的胞兄处债权1万,共计2.5万元。2014年11月,罗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与李某甲离婚。审理中,经调解,罗某坚持离婚诉请,李某甲表示不同意与罗某离婚。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甲、罗某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因李某甲患AIDS及并发症的疾病,该疾病具有严重性、不能够治愈、传染性较强,导致罗某诉请与李某甲离婚。经该院调解,罗某坚持离婚诉请,李某甲不同意离婚。现在该院认为罗某的离婚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确认罗某、李某甲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罗某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今后,希李某甲面对现实,放下顾虑,自强不息,积极治疗自身的疾病。对于婚生女由谁抚养及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多少的问题。为了给予李某甲的安慰,鉴于罗某、李某甲的婚生女与其祖母抚养、教育多年,已形成生活习惯。故婚生女由李某甲负责抚养为宜,今后如果罗某、李某甲有一方对婚生女的抚养方面发生了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因素存在,不妨碍另一方提出变更抚养婚生女的合理要求。罗某支付其婚生女的抚养费属其法定的义务,结合罗某、李某甲各自的情况及被抚养人所在地基本生活消费标准,该院认为罗某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为500元为宜,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夫妻共同债权2.5万元分割的问题,该院根据债权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李某甲患有疾病,该院在分割债权时,适当照顾李某甲,多分给李某甲,即在刘某某债权1.5万元归李某甲所有,在罗某胞兄处债权1万归罗某所有。离婚后,罗某、李某甲发现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罗某与李某甲离婚;二、罗某、李某甲的婚生女李某乙由李某甲负责抚养,罗某从2014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婚生女李某乙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罗某、李某甲在罗某胞兄处债权1万归罗某所有,在刘某某债权1.5万元归李某甲所有。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是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基础牢固,且生育有一女,相处和谐,夫妻感情没有破裂。2、上诉人李某甲患有严重疾病,遵医嘱需长期休养,无法外出务工,没有收入来源,判决离婚不利于上诉人李某甲疾病的控制与恢复。3、婚生女李某乙仅有七岁,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4、上诉人李某甲目前没有收入,每月都需要花费医疗费千余元,无力抚养小孩,被上诉人罗某有扶助的义务。罗某答辩称,二人感情已经破裂,希望离婚。目前罗某没有固定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无力承担更高的抚养费用,如上诉人认为经济压力过大可以由我抚养小孩,不需要李某甲支付抚养费。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李某甲、罗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又因李某甲目前所患疾患,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且难以维系夫妻感情,故一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罗某仍是李某乙的法定监护人,仍负有抚养教育李某乙的权利和义务,如在李某甲直接抚养李某乙过程中,出现李某乙上学等实际需求超过一审法院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时,李某乙有权要求罗某依法增加抚育费;在李某甲无力直接抚养李某乙等法定情形下,罗某、李某甲可依法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综上,李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杰审 判 员 胡 军代理审判员 张应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帅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