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田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324号原告:田某,女,18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