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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邓昌菊、珠海市广华燃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涂方勇、谢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邓昌菊,珠海市广华燃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涂方勇,谢方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王向松,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昌菊,女,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巫山县,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广华燃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法定代表人:庞向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方勇,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方勇,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昌菊、珠海市广华燃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涂方勇、谢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