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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飞龙、孔力飞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飞龙,孔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71-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冉斌,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孔飞龙,男。被执行人孔力飞,男。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飞龙、孔力飞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特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对位于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北侧西道巷西侧13号楼1层北31号,房产权证号为S0868**;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清渭楼广场12号楼1层南2号,房产权证号为S0816**;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清渭楼广场12号楼1层南3号,房产权证号为S0816**号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到2014年8月31日止的利息40390元及2014年9月1日起至实现债权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764‰计息),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飞龙、孔力飞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067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071号孔飞龙、孔力飞: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单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特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24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