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廉瑞云与上海创友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59号原告廉瑞云,女,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创友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投资人刘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廉瑞云诉被告上海创友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柏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廉瑞云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