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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郑玉梅与汪东风、张桂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玉梅,汪东风,张桂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诉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郑玉梅,居民。被申请人汪东风,居民。被申请人张桂芳,居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郑玉梅诉被申请人汪东风、张桂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玉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桂芳所有的、被申请人汪东风驾驶的苏NM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桂芳所有的、被申请人汪东风驾驶的苏NM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