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秀梅与被申请人魏其平、王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秀梅,魏其平,王海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徐秀梅,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魏其平,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海华,男,1980年8月6日出生,。申请人徐秀梅与被申请人魏其平、王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15)莲民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王海华名下陕A618**号车辆。现被申请人魏其平提供反担保金50000元,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海华名下陕A618**号车辆的扣押。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