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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巫法民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杜发扬与周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发扬,周国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巫法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杜发扬,男,汉族,住巫溪县凤凰镇中河村。被告周国民,男,汉族,住巫溪县胜利乡龙狮村本院在审理杜发扬与周国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发扬于2015年1月19日以周国民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实现,进而申请撤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发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50元,由原告杜发扬负担。审 判 长  张成木代理审判员  姜铁良人民陪审员  宋祖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