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甲与王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甲,王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1号原告:王某某甲,男,1968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王滩村。被告:王某某乙,女,196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前门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甲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学军审 判 员 张庆伟人民陪审员 商向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小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