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甲与王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甲,王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1号原告:王某某甲,男,1968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王滩村。被告:王某某乙,女,196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前门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甲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学军审 判 员  张庆伟人民陪审员  商向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小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