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蒋某某、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秦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0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强、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8时许,通过被告人秦某某介绍,被告人蒋某某在魏某某住房内,将两小包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当日11时许公安民警将蒋某某抓获,当场扣押毒资400元,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2.58克)。同日20时30分公安民警将吸毒人员王某某挡获,当场扣押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29克)。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的两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魏方国的证言,资中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刑事拍照图片、提取物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话费清单、尿液检测笔录、毒品称量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说明及户籍证明,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蒋某某有前科,可以增加刑罚量。蒋某某、秦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追缴违法所得四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