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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车传全、王明秀与车正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传全,王明秀,车正浩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车传全,男,194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王明秀,女,195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正浩,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传全、王明秀与被告车正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车传全、王明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传全、王明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传全、王明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传全、王明秀负担。审 判 员  徐雪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