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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王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王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赵xx,女,被告张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