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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山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吴兰涛、浦兰妹等与南通茜纱纺织品有限公司、俞洪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兰涛,浦兰妹,孙云玲,吴某某,南通茜纱纺织品有限公司,俞洪杰,季桂香,顾炜娟,俞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吴兰涛。原告浦兰妹。原告孙云玲。原告吴某某。法定代理人孙云玲,即第三原告,系原告吴某某母亲。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沈跃进,南通市通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茜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纬二路永兴河。法定代表人瞿樱,董事长。被告俞洪杰。被告季桂香。被告顾炜娟。被告俞某某。法定代理人顾炜娟,即第四被告,系被告俞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兰涛、浦云妹、孙云玲、吴某某与被告南通茜纱纺织品有限公司、俞洪杰、季桂香、顾炜娟、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兰涛、浦云妹、孙云玲、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涯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