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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峰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华升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峰,包头市华升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孔峰,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市华升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钢铁大街。法定代表人白雪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峰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华升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头市华升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已给付部分案款,并作出还款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仲字(2014)第5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斯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