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德圣与杨少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圣,杨少华,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圣,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少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施莉(系杨少华之妻),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少华、施莉协助申请执行人李德圣办理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88号(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0605**号、面积:24.63平方米)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556元、执行费5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少华、施莉所有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88号(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0605**号、面积:24.63平方米)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德圣名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少华、施莉的银行存款10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隽 微信公众号“”